有關招投標的爭議,主要是在招投標活動中因招投標當事益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指招投標的當事主體包括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民事主體指招標人或委托代理機構、投標人,行政主體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負責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機關機構及授權機構。
招投標的爭議有哪些?
根據上述的解釋,按照爭議的當事主體可將招投標爭議分為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兩種。招投標民事爭議是招投標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行政爭議是招投標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
解決招投標爭議的方式
招投標活動的民事爭議一般包括招標文件爭議、招標過程爭議、中標結果爭議和招投標過程中其他爭議。
招投標民事爭議解決方式:異議(質疑)、投訴、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及其他方式
招投標的行政爭議一般指招投標民事主體認為招投標行政管理監督部門的行政違法行為,向行政管理部門的主管部門或人民提出要求重新處理。
招投標行政爭議解決方式: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招投標爭議的解決程序
1.對資格預審文件的異議
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二十二條,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在提交資格預算申請文件截止日2日前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2.對招標文件的異議
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二十二條,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3.對開標的異議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
4.對評標結果的異議
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5.對的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評審的,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對捏造事實不符,材料等非法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予以駁回。
明確一點,對招投標活動有異議的,先提出異議,才能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6.其他
對招投標活動中的其他民事侵權行為,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表達或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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