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標,以前的規定明確評標方法有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其他方法。其中采用價中標,其投標價格不得成本價。但是在實際招投標中并沒有嚴格執行此項檢查,投標看報價,報價所占的比重很大,誰的報價低,誰中標。這種風氣盛行,往往的投標人為了讓自己比競爭對手有投標競爭力,將價格往低處報價,即使報價過低,也不啟動價格認定程序,有時候導致投標人不計成本地惡性競爭。
而此次招標投標法修訂意見稿明確,投標人不得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競標。評標發現投標報價異常,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由此可見,投標價也是要求的,已經將有意競爭的“價中標”的問題大家都詬病的排除在外了。說明經評審的投標價,是指滿足招標條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報價的投標人可為中標候選人,但投標價格且異常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除外。
關于投標異常,怎么算異常,報價多少算異常呢?規定中并沒有明確,這個要評標來把握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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