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中,我們會遇到“撤銷”和“撤回”投標的情況,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先解釋一下這兩個概念,撤銷是指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后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文件,這個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此時是有約束的,撤銷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招標人有權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撤回是指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此時投標文件還未對招標人投標人雙方產生約束,因此此時投標人是有權隨時撤回其遞交的投標文件,并可以主張退還投標保證金,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從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
時間:撤銷發生在投標有效期內,通常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而撤回投標文件則是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進行。
保證金: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將按正常退還。
實施:撤銷是投標人依法決定是否撤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撤回是投標人自行確定是否撤回,如需則將相應通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截止日期之前送達招標人。
風險:撤銷的后果是投標人可能面臨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風險,及其他法律責任。而撤回則承擔任何風險。
總之,投標在《合同法》中是為一種“要約”,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相當于“承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要約”是有法定有效期的,也就是投標有效期,自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起算到有效期到期截止,這與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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