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方法是招投標程序中的重要內容,在招標文件中公布評標方法(包括評標標準和因素)體現了《招標投標法》所要求的公開原則,方便投標人和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
如果不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或者隨意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可能出現“暗箱操作”的情況,導致評標缺乏嚴肅性和公正性。
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中寫明。這是為了確保評標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規范,同時也為了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評標方法,那么在評標過程中就可能會出現主觀性和不公平性,從而影響整個招標過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評標標準和方法通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評標方法、評標紀律、評標組成、評標程序、評審因素、評審標準以及確定中標候選人的原則等。他們是評標自由裁量權的合理約束,有利于確保評標結果的科學、公平、公正。
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未在招標文件中寫明的評標方法不能作為評標的依據。也就是說,評標時只能采用招標文件中列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另行。
現實招標投標中確實存在招標文件公布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完整的現象。例如,只公布評審因素和指標,不公布具體的評標權重和評分方法;又如公布的評審標準不夠細化,可操作性不強,留有太多人為主觀判斷的成分,使得評審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從而出現評標過程太大的主觀性和不公平性。
因此,在評標過程中,不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還是評標都不得隨意增加、刪減評審指標和因素。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且應該盡可能詳細和具體,以便投標人和評標能夠清楚地了解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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