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購招標投標中,通常有兩種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一個是集中采購機構,一個是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我們通常稱為三方代理機構。那么這兩種代理機構都可以依法代理采購類的招標采購,兩者有什么區別呢,是不是采購人可隨意選擇的呢?
先解釋一下這兩種代理機構的概念吧,集中采購機構,是集中采購的機構,是根據本級的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注意它的設立的主體和機構的性質是部門;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是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是企業自愿申請成立的,主體是企業法人。
那么兩者的區別是什么呢?上面說了兩者的主體和性質是不同的,因此兩者所代理的采購的業務范圍必定也不同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按法定強制委托代理的,也就是說按采購目錄中的采購項目的招標采購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來進行的,是不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招標的。
非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這個要看采購人的意愿,根據采購人自愿委托,可以選擇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進行招標采購。
集中采購代理在組織實施招標采購中一般是按國家規定收取采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通常是的,而社會采購代理是收費的,一般按相關的規定來收取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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