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里面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和投標文件格式目錄不符,以哪個為準?
可以先發澄清,咨詢以哪個為準,但是代理的回復一般都是“兩個要求都要滿足”。所以建議都默認為兩個都要滿足,兩個都提供。因為不管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還是后面投標文件給定的格式目錄,都是招標文件的規定要求,都要滿足。
例如:招標文件里面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里面要求提供無犯罪,但是在投標文件格式目錄中又沒有體現出來這一條要求,但是做標時也要把這個資料附在投標文件中,一般單列后,加上一項“其他證明材料”中。
我們還經歷過一次這樣的情況,招標公告要求提供一份資料,但是購買的招標文件中就沒有要求,而招標文件又沒有附上招標公告 ,后這資料沒有附。等開標的時候就廢標了,廢標的理由是沒有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所以,對于投標人而言,應該有義務全盤掌握招標文件的要求,按要求提供全部資料,除非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可以以澄清的形式提出來,否則應該都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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